如何界定“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與商標近似的關系?
句子來源:品牌申請高新科技查證公司代辦機購發布消息日期:2019-09-03 14:41
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引證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引證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其中,認定商標近似應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對兩個商標進行整體比對和主要部分比對后,得出被控侵權商標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的,應判定為近似商標。那么,如何界定“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與商標近似的關系呢?
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是構成商標近似的必要條件。所謂“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有關的消費者和與前述商品的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營者。在確定相關公眾時,應當考慮商品性質、種類、價格等因素對其范圍及其注意程度的影響。
另外,“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是指以對相關商品具有一般性的知識、經驗的相關公眾在選購商品時所施加的普通注意程度為標準。“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是指相關公眾誤認為被控侵權商標與引證商標所標示的商品來自同一市場主體,或者雖然認為兩者所標示的商品來自不同的市場主體,但是誤認為使用兩者的市場主體之間存在經營上、組織上或法律上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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