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字為“國”字注冊會員注冊會員注冊會員商標logo總是帶有本身神秘人物的色彩搭配,如“國宴”、“國茶”和“國寶”等。另一個首字為“國”字注冊會員注冊會員注冊會員商標logo,如“國煙”、“國酒”等注冊會員注冊會員注冊會員商標logo,很更可能讓消費者市場者認定其軟件的根據國家效果標準的的預審,其軟件的強于某個相近軟件的,或推送出國家企事業單位為其效果作保障 的內容,所有,更可能制成“違背宣傳廣告并具備有欺詐性”,或者是引發“某個劣質導致”。那么的,申請書注冊會員首字為“國”字注冊會員注冊會員注冊會員商標logo應準備哪些地方作用?
首先,申請注冊首字為“國”字商標應盡量避免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的“禁用規定”。例如,不應當將“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作為商標使用。
其次,注意商標局對申請注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標準。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曾專門出臺《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要求對含有“中國”或者首字為“國”字的商標的審查應當從嚴審查,慎之又慎。其中,首字為“國”字商標的,應當嚴格按照以下標準審查:
一、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以其“構成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
二、對帶“國”字頭但不是“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組合的申請商標,應當區別對待。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質量特點或者具有欺騙性,甚至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或者容易產生政治上不良影響的,應予駁回。
商標局還規定,在商標注冊申請程序過程中,商標申請人可以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再次,申請注冊首字為“國”字商標不應當具有“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性質。其中,“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是指商標對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作出了超過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產生錯誤的認識。商標的文字或者圖形對其指定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作出了夸大表示,從而欺騙公眾的,判定為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
例如,“國酒”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白酒。具體實例:貴州茅臺2010年6月申請注冊的“國酒茅臺”圖文商標,歷經兩年后,于2012年7月20日初步審定公告,立即引發白酒行業震蕩。從2012年8月開始陸續有相關企業或個人對刊登在第1320期《商標公告》第8377467號“國酒茅臺”商標提出異議。商標局根據《商標法》有關規定對符合要求的異議申請予以受理,經過審理與答辯程序,最終作出第8377467號“國酒茅臺”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
最后,并不是所有首字為“國”字商標都不能注冊成功。實踐中,一些不會造成消費者對產品質量特點的誤認,或者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或產生其他不良影響,或整體是報紙、期刊、雜志名稱或者依法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名稱,還是有望通過商標局的審查的。例如,注冊號:500567,注冊在第9類的“國橋”商標;注冊號:167506 ,注冊在第15類的“國光”商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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