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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惠陽科惠工業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科惠公司)于2008年申請“二階激光盲孔‘UV+酸性蝕刻+CO2’制作方法”發明專利并最終獲得授權,授權公告中登記的專利權人為科惠公司,發明人為趙傳生、陳志宇,聯系人為陳志宇。后科惠公司未按時交納專利年費,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專利終止通知書,因陳志宇為該專利的聯系人,故收到了通知書,但其未將通知書轉送科惠公司。
隨后,陳志宇全權委托律師辦理涉案專利的恢復和轉讓事宜。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收到蓋有科惠公司公章(后經查,并非科惠公司公章)和“陳志宇”簽名的《委托代理協議》、《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專利權轉讓協議》等材料后,經審核通過并恢復了涉案專利,辦理專利權轉讓公告,將該專利轉讓到陳志宇名下。
但科惠公司作為專利權人,從未提出或同意任何專利轉讓意思表示,對轉讓事宜完全不知情,在得知專利權被非法轉讓后,也立即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初審及流程管理部申請文檔查詢和復制,并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專利權轉讓協議》不成立,最終獲得法院支持。
【案件評析】
獲得專利權利之后可以通過許可或轉讓的方式進行專利權利的使用和流通。專利權轉讓是直接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持有權移交給受讓方的技術轉讓形式。正常情況下進行專利轉讓,需要就轉讓事項達成協議的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專利權轉讓合同,準備轉讓申請需要的相關文件,再遞至國家知識產權局,等待轉讓的審核結果。
本案中,從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有關該專利轉讓的材料看,被告及律師代理公司提交的內容是符合恢復該專利權利并進行轉讓的文件要求的。但是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具備意思表示真實的條件。本案的《專利轉讓協議》作為民事合同,其成立也必須具備意思表示真實的條件。而從本案查明的事實看,合同雙方并沒有就合同事宜進行過協商。且從原告收集的證據可知,被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的《專利轉讓協議》、《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專利權轉讓協議》等材料中原告的簽章與原告備案的公章在細節上有區別,也可以印證原告提出的自己一方無轉讓涉案專利的意思表示的主張。所以該《專利轉讓協議》并非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因而不能成立。
由于涉案《專利轉讓協議》不成立,其內容不發生法律效力,該專利之權屬不能據此變更,被告不能因此成為其專利權人。
【律師提醒】
科惠公司是否還擁有專利權利?
在專利權被授予后,專利權人為維持其專利權的有效性應繳納專利年費。當權利人未按期繳納年費的,該專利將進入為期半年的寬限期,并從應繳年費到期之日起的第二個月開始收取滯納金,截止到第六個月。若六個月內為還未繳納年費及滯納金,隨后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通知,宣告該專利無效。
所以盡管涉案專利是科惠公司申請并獲得授權的,但目前該專利是否仍應歸屬于科惠公司,應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部門審查原告是否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專利年費等事宜后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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