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內容出至:品牌專利局高新產業認準代審部門上架時長:2019-09-07 16:23
專利權人有權決定誰可以或不可以實施其發明創造,專利權人亦可以通過訂立協議的辦法將他的專利技術許可給別人實施,專利權人也可以將其專利權賣給別人,買下該專利權的人就成了新的專利權人。
專利成功轉讓并不能說一定是好專利,而不能轉讓出去的專利也未必是爛專利,衡量專利的好壞只能看專利對社會的價值。
專利權人與專利購買方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生效,登記和公告是對專利權轉讓合同的強制規定,登記和公告是專利權轉讓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之一,在登記和公告之前,既使雙方當事人已在轉讓合同上簽字、蓋章,轉讓專利權的行為也不能生效。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轉讓實質上是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的權利主體的變更。這種主體的變更主要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由于法律時間的發生而依法律規定直接發生,如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分立或合并等。在這種情況下,繼承人和繼受人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說明理由,附具有關證明,請求進行變更權利主體的變更;
第二種情況是因為權利主體的法律行為而發生,如轉讓、贈與等。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專利讓合同登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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