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產地:商標權專屬了高新科技評估帶辦機購發布的期限:2019-09-07 16:23
專利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以及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等三種,簽訂專利轉讓合同,是一件非常謹慎的事,有不少專利受讓方因為疏忽,被一些美好的承諾迷住了眼睛,草率簽訂合同,最后導致自己舍了錢財,還得吃了啞巴虧。
1.利用合同中的包銷條款欺騙專利受讓方。
包銷條款就是指專利轉讓方承諾全部承銷受讓方根據專利技術生產的產品,這種承諾性條款就是包銷條款,只不過是轉讓方為了快速促成專利交易的一個幌子,待簽訂專利轉讓合同后,專利轉讓方對之前承諾就會以種種借口拒絕包銷產品或以極低的價格回購,到時生產的產品銷不出去,對于投資方來說可謂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2.將不成熟的技術當作成熟技術轉讓給受讓方。
法律沒有將技術的成熟程度作為交付標的一個前提,因此許多心思不正專利持有人就利用這個漏洞,將不成熟的或者根本不可實施的技術當作成熟的、可實施的技術轉讓給技術受讓方,對于受讓方來說后續還不得不承擔更高的風險,投入更多費用繼續進行試制、完善、成型,結果往往得不償失。
專利轉讓過程中較為常見的陷阱,為避免欺詐行為的出現,當事人應當對技術合同事項作充分的了解,最好在簽訂專利轉讓合同時明確制定違約責任,還有在支付費用一定要慎重,盡量不要一次性支付,別以為有丟了和尚跑不了廟的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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