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源:商標權發明權高新區核實代審貸款機構發部時候:2019-09-07 16:22
專利轉讓談判中,企業科學合理地確定專利轉讓方式,可以保證在不增加企業專利費負擔的前提下增強企業的競爭能力。
第一企業在訂立有關專利轉讓、許可合同時,要注意專利保護期,發明專利保護期為20年,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為10年,過期的不必繳納轉讓費,投資前要看其專利保護期限,防止其技術相對陳舊,或轉讓后出現大批同類生產跟進者。
第二要區分合同中轉讓或者許可項目是專利還是專有技術,轉讓項目可以是專利,也可以是技術或者生產訣竅,非專利技術不受法律保護,如從其他渠道了解掌握了此技術完全可以自行使用,并進行模仿或進一步改進,反之則需要出資購買,找到一項適合自己發展的技術,一定要弄清是專利還是非專利技術,為降低市場風險并獲得更廣泛和更長時效的法律保護,企業應更多使用有經濟效益的專利技術加以作利用。
第三簽訂有關轉讓、許可合同時應注意合同細節,要區分轉讓合同和許可使用合同,前者費用高,后者費用低,簽約時還要參照本文前述專利許可的多種方式,判斷該合同的許可方式,防止投入較大,而專利權人又多次轉讓形成多家競爭對手。
雙方合作方式上也可采取一次或多次性轉讓、許可,簽訂研發協議或技術入股等不同形式,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不同的合作方式,從而提高專利技術的轉讓率,實現專利的經濟價值,研發出高科技含量的產品,增強企業實力、提高總體技術水平,在國際市場競爭中占據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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