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服務商標的使用?
篇文章出處:商標申請著作權高新技術介定代辦處部門發布新聞時候:2019-09-03 14:41
隨著現代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社會商品與服務一體化逐步加強,二者的市場區分界線越來越模糊。在現實經濟活動中,有些經營者或企業的“產品”不是作為有形的商品提供給消費者,而是作為某種商業性質的服務項目用以滿足消費者的需求。通過有形的證據證明無形的服務,在審查服務商標使用方面顯得尤為重要。
服務商標,是指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或企業為了將自己提供的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相區別而使用的標志,其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聲音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而構成。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或企業一旦向商標局申請注冊服務商標,且經審查準予注冊后,該經營者或企業就擁有了對該服務商標的獨占使用權,并受法律的保護。
一般而言,除了服務商標權人之外,其他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或者企業正常使用服務行業慣用的標志,以及以正常方式使用商號、姓名、地名、服務場所名稱來表示服務特點,或者對服務事項進行說明的,不構成侵犯服務商標專用權行為。但是,有明顯不正當競爭意圖的除外。那么,如何界定服務商標的使用呢?
在商業服務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認為使用了該服務商標:
一、在服務場所內外標明其服務商標的;
二、在服務招牌上標明其服務商標的;
三、在為提供服務所使用的工具上標明其服務商標的;
四、在服務人員的服裝、鞋帽、標牌、名片、名信片等物品上標明其服務商標的;
五、在服務提供者的財務賬冊、發票、合同等商業交易文書上標明其服務商標的;
六、通過報紙、雜志等平面媒體,或者通過電視、網絡等立體媒體使相關公眾認識到其為服務商標的;
七、在商業服務活動中使用了服務商標的其他行為。
界定服務商標的使用應從服務商標功能入手,綜合考慮其使用的服務行業特點,分析在案證據承載的商業信息和標識作用。如果其在服務過程中通過各種方式標明服務商標,且目的在于讓相關公眾區分服務的來源,有效防止侵權,這種使用方式即可構成法律意義上服務商標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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