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日常經營中的何種行為可被認定為商標使用行為?
軟文出自哪里:商標logo發明專利高新技術舉證帶辦組織發布消息時刻:2019-09-03 14:41
《商標法》第48條對商標使用行為作了明確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或者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在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實踐中,商標使用應該符合以下條件:
一、商標使用應當以某種形式表現出來,能夠為消費者所感知。商標必須以某種形式為消費者所感知,才能夠發揮其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作用。
二、商標使用行為應當發生在我國境內。商標權具有地域性和獨立性,在一國范圍內的商標的申請、注冊、使用行為彼此獨立,互不牽連。這里所說的我國境內,不包括中國臺灣地區,以及中國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因為他們實行獨立的法律制度,按照有關國際公約的要求收到商標權的獨立性保護。
三、商標使用行為包括持有人的使用行為和被許可人的使用行為。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66條的規定,商標持有人的使用行為和被許可人的使用行為都可視為商標使用行為。因此,商標使用行為包括持有人的使用行為和被許可人的使用行為。實踐中,容易產生爭議的問題是:如何證明商標使用許可關系存在。
四、商標使用應當是公開、真實、合法的商業使用。所謂“公開使用”,是指商標使用應該在公開的商業領域及相關領域進行。所謂“真實使用”,是指商標真實的使用在某種商品或服務上。所謂“合法使用”,是指商標使用行為應當合法。
——本文由鼎圣知識產權://sccrr11.com.cn整理撰寫,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