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可以讓一個企業的無形資產更加有價值,對商品推廣也是非常有利的,商標注冊一般是需要一年以上的時間才能夠下證授權,有些企業可能會不太愿意等那么長的時間,更愿意選擇一個成熟的商標進行轉讓,這樣確實更為方便快捷,但是在商標轉讓中企業一定要注意有一個撤三的風險,下面就來聊聊。
商標撤三是比較隱蔽的危險,是指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銷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向商標局遞交撤銷申請。“撤銷注冊商標三年不使用申請”的制定是為了節約商標資源,避免商標的閑置不使用,但是對于商標轉讓的受讓方,一定要注意商標是否存在這種情況。如果商標存在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情況,很有可能被競爭同行遞交撤三申請而撤銷該商標。
企業在重金收購一件商標后,辦理了轉讓并經商標局核準,商標剛剛投入使用,卻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被撤銷了。該企業不服進行了復審申請,最終商標還是被撤銷了。該企業隨之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所購商標轉讓成功之后一直在合法使用,況且商標被申請撤銷期間并沒有進行轉讓,因原注冊人有過連續三年未使用商標的行為就判令撤銷該商標,與我國商標法中‘三年不使用’制度的立法目的相悖,不利于維護商標現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而商標法實施條例中“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而被申請撤銷的,商標注冊人應當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法院認為,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中所稱的“正當理由”,應當是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比如,因政府政策性限制停止使用或因公司破產清算停止使用的以及不可抗力等情形。因此,該企業在法院中所述理由并不能成為商標法中的“正當理由”。因此,“撤三”中商標的實際使用并不在于使用的主體,主要是關注是否有實際使用的事實。
辦理品牌申請在購買中固定要多放主意,通常現象下現象購買的兩人在品牌申請的食用現象上交流會比少,買賣方人也沒有太簡易去主意品牌申請有沒實際效果食用過。在品牌申請購買前是最好的還是要通過下查實,購買過后的風險隱患只可買賣方者進行履行,那么購買品牌申請固定要找便宜的加盟代理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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