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屬于正當使用商標標識的行為?
小文章出售:品牌名國家專利高新科技認定書代申部門推送時光:2019-09-03 14:44
在實踐中,確實存在一些原本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性特征,便于識別商品來源后,申請注冊商標并核準注冊的情況。在這種特殊情形下,原本屬于社會成員自由使用的社會公共資源,因注冊人取得了注冊商標專用權而可能產生使用上的沖突。因此,商標法對此類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的權利做出了必要限制。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明確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三維標志注冊商標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那么,哪些行為屬于正當使用商標標識的行為呢?
構成“正當使用商標標識的行為”應當具備以下要件:(一)使用出于善意;(二)不是作為自己商品的商標使用;(三)使用只是為了說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滿足上述規定要件的下列行為,屬于正當使用商標標識的行為:
(一)使用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使用注冊商標中直接表示商品的性質、用途、質量、主要原料、種類及其他特征的標志的;
(三)在銷售商品時,為說明來源、指示用途等在必要范圍內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
(四)規范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的企業名稱及其字號的;
(五)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所在地的地名的;
(六)其他屬于正當使用商標標識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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