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文字顯著部分相同或近似構成近似商標的情形有哪些?
好的文章全句:品牌商標專利技術高新技術鑒定公司代辦組織 發布消息時間段:2019-09-03 14:44
兩個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近似,使用在同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應判定為近似商標。在實踐中,審查文字商標是否近似通常采用整體比對、要部比對和隔離比對3種方法。其中,“要部比對”,即對商標顯著部分進行觀察比較,是指將商標中發揮主要識別作用的部分抽出來進行重點比較和對照。
商標的顯著部分是指在商標的整體構成中處于支配地位、決定商標的整體形象并對商標起主要識別作用的部分。顯著部分在商標給人的整體印象中占有突出的地位,因而在判斷商標近似時應占有更大的權重。顯著部分是否相同或近似以及近似程度,往往決定商標整體上是否構成近似。那么,因文字顯著部分相同或近似構成近似商標的情形有哪些呢?
一、文字顯著部分相同,僅在他人在先注冊的商標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型號,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應判定為近似商標。例如,“玫瑰”(指定使用商品:香水)與“玫瑰花”(指定使用商品:香水)近似。
二、文字顯著部分相同,僅在他人在先注冊的商標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產、銷售或使用場所的文字,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應判定為近似商標。例如,“拾味”(指定使用商品:肉類食品)與“拾味館”(指定使用商品:肉類食品)近似。
三、文字顯著部分相同,僅在他人在先注冊的商標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文字,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應判定為近似商標。例如,“首信”(指定使用商品:計算機)與“首信科技”(指定使用商品:計算機)近似。
四、文字顯著部分相同,僅在他人在先注冊的商標中加上起修飾作用的形容詞或者副詞以及其他在商標中顯著性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應判定為近似商標。例如,“百麗”(指定使用商品:鞋子)與“新百麗”(指定使用商品:鞋子)近似。
如果加上修飾詞后的商標的含義或者整體與在先注冊的商標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不應判定為近似商標。例如,“月亮”與“藍月亮”不構成近似。
五、兩個商標或者其中之一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部分構成,其中顯著部分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應判定為近似商標。例如,“KITTY”(指定使用商品:兒童服裝)與“HELLO KITTY”(指定使用商品:兒童服裝)近似。
如果兩個商標的顯著部分近似,但整體含義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不應判定為近似商標。例如,“二十一世紀”與“世紀”不構成近似。
六、商標完整地包含了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文字的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于系列商標而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應判定為近似商標。例如,“月圓三千里”(指定使用商品:飯店)與“三千里”(指定使用商品:飯店)近似。
一般來說,消費者對商標的感受和留下最深的記憶,是商標的顯著部分,即商標中起主要識別作用的部分。如果兩個商標的顯著部分相同或者近似,就容易使普通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錯誤認識的,就應當認定為近似商標。反之,如果兩個商標的顯著部分的外觀明顯不同,不會使普通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錯誤認識的,就不能認定為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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