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商評委請求暫緩對駁回復審案件的審理?
文章內容出至:商標申請申請高新技術認證代理單位上傳時:2019-09-03 14:43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四款、第四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在進行復審或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查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后,應當恢復審查程序。
另外,《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審查、審理過程中,依案件申請人的請求等待在先權利案件審理結果的期間。”
依照上述規定,如果申請人已經或將要對引證商標提出異議、撤銷、無效宣告,或者引證商標正處于駁回復審申請階段,可以基于此事實提交駁回復審申請,并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暫緩對該復審申請的審理,或請求并案審理。
(一)在先商標被提異議、撤銷請求暫緩駁回復審案件審理的,需要遞交完整異議理由及證據材料給商標評審委員會參考。在先商標被提無效宣告的,需要在復審案件和無效宣告案件中均提交并案審理請求。
(二)根據2014年施行的《商標評審規則》,需要等待在先權利案件審理結果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決定暫緩駁回復審案件的審理;在先權利案件已經審結的,申請人需將相關案件裁定補充提交至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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