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商標注冊公司logo法》九條設定:“審請注冊公司賬號的品牌商標注冊公司logo,應先有為顯著表現形式,方便辨認,并不宜與任何人在先拿到的違法被選舉權相分歧。” 中僅,在先拿到的違法財產權利比如:作品權、外表設計的概念認證權、企業簡稱權、肖像權、有名的物品獨有打包亦或裝潢動用權等。個人的肖像應該當作品牌商標注冊公司logo去注冊公司賬號嗎?
答案當然是“可以”。肖像被申請注冊商標的現象并不少見。狹義的肖像是指公民的面部形象,如“老干媽”商標上的陶華碧頭像、“十三香”商標上的王守義頭像和“霸王”洗發水上的陳啟源頭像等;廣義的肖像還應該包括人物的整體形象,如王致和腐乳。這些商標都是以經營者自己的肖像作為商標注冊,屬于對自己肖像權的合理使用。那么,以肖像注冊商標應符合哪些要求呢?
商標注冊申請人以肖像作為商標圖像進行注冊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要求一:自然人將自己的肖像作為商標圖樣進行注冊申請的,應當予以說明,不須附送授權聲明書。
《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八條也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廣告、商標、展覽櫥窗、書刊雜志等形式使用婦女肖像。”
要求二:申請人將他人肖像作為商標圖樣進行注冊申請的,應當予以說明,并附送肖像權人的授權聲明書,授權聲明書應包括作為商標圖樣申請的肖像人肖像。
值得注意的是,前面所指的“肖像”都是真實人物的形象,以虛構人物的造型注冊商標的,另作要求。
要求三:若商標圖樣中的人物圖形并非真實的人物肖像,只是創作畫或電腦制作的虛構的人物形象,應當在商標說明欄中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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